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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所供电设备工程建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所供电设备建造维护费用结算规范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规模。你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规模内新建住所项目中的供配电设备工程。
以上新建住所指住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所区内公共设备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含居民自建房、别墅。
供配电设备工程包含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所户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一切供电设备建造及装置工程。
二、收费规范。新建住所供配电设备工程建造工程费暂依据不同建造规范分区域分类型区别对待,详细如下:
1、《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备建造技能导则》(简称《导则》)施行前的长沙市区内建造项目按每平方米76.8元结算;依据《导则》规划建造的新建住所供配电设备工程按每平方米89元结算。其间每平方米4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所“专改公”专项改造费用。
2、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原则上按长沙市区收费规范90%收取;部分特殊情况由长沙市物价局依据区域、建造规范本钱等要素按略低于长沙市区规范核定,并报我局存案。
三、收费方法。新建住所供配电设备工程建造费由供电企业一致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以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所供配电设备工程建造费。
四、供电配套工程建造费的办理和运用。居住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建造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出资建造,由供电企业一致收取,实施政府监管、专户贮存、专款专用。定时向我局及长沙市住所供电设备建造办理领导小组陈述资金运用及收费规范执行情况,并承受监督查看。
五、上述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长沙市新建住所供电设备建造办理办法(试行)》公布后新建住所项目均按照此规范做清算。